(2016)冀0302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赵辛、郑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赵辛,郑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59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负责人王东,行长。被告赵辛。被告郑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被告赵辛、郑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辛、郑彩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辛、郑彩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撤回对被告赵辛、郑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叶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