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1304-1扣划 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30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海则庙。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古城。被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冻结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岳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忻支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忻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8909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