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志伟与李志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伟,李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姚志伟,男,1974年4月2日。被执行人李志彬,男,1984年1月16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彬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千三百七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