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与曾维东、曾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曾维东,曾菲,成都驰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2号1栋1楼8号、2楼3号、3楼3号。负责人冯道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维东,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曾菲,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成都驰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幢2楼14号。法定代表人曾维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2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维东名下川A××××ד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