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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459号原告:唐某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舜峰镇。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武水镇,现在湖南省株洲市网岭监狱服刑。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8月8日,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美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