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459号原告:唐某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舜峰镇。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武水镇,现在湖南省株洲市网岭监狱服刑。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8月8日,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美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