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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秦全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秦全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民终2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杨兴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筑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全红,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少银,息县第三小学退休教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秦全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筑波,被上诉人秦全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4月20日,秦全红在信阳银珠商厦1号楼以参赌人员身份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下发农银信发(2015)144号《关于给予秦全红开除纪律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秦全红开除纪律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秦全红不服处分该项决定向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月15日,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息劳人仲裁字(2015)第08号裁决书,裁决撤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作出的农银信发(2015)144号《关于给予秦全红开除纪律处分的决定》,双方劳动关系予以恢复。经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7条第1款内容为“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181条第2款的内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一、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二、参与赌博的;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接受色情服务或者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毒、贩毒的”。第181条第2款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认为开除秦全红的决定符合上述条款内容,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另查明,秦全红赌博行为不是发生在工作期间,而是在年休假期间。原审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在其企业内部实施,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与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劳动规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随意制定、随意解释。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应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八十一条罗列了诸多适用开除处分的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参与赌博的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亦适用上述条款作出了给予秦全红开除处分的决定。但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在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时,亦应充分考虑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即秦全红是否达到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秦全红于2015年4月20日参与的赌博活动,根据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系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三千元”亦为治安处罚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虽然秦全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在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该违规行为并未发生在工作期间。综上所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作出的农银信发(2015)144号《关于给予秦全红开除纪律处分的决定》不符合其《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理念与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承担。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上诉称:秦全红违规行为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秦全红开除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农银信发(2015)144号《关于给予秦全红开除纪律处分的决定》。被上诉人秦全红答辩称:秦全红违规行为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秦全红开除的处理决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秦全红作出的信公直(邢)行罚决字(2015)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秦全红在年休假期间的赌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信公直(邢)行罚决字(2015)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认定秦全红违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判决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上诉认为秦全红违规行为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给其行的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予秦全红开除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农银信发(2015)144号《关于给予秦全红开除纪律处分的决定》的上诉理由,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