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白云清与乌力吉巴特尔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清,乌力吉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白云清,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男,蒙古族,职工。申请人白云清与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白云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发放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青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