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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和执字第004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敏与胡业圣、胡仕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胡业圣,胡仕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和执字第00448-3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胡业圣。被执行人:胡仕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和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业圣、胡仕美的银行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