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小龙与王晋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龙,王晋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303号原告:江小龙,农民。被告:王晋敖,居民。原告江小龙与被告王晋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晋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当日转账支付给被告30000元,双方约定次日原告再转账50000元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及50000元借条各一份,但次日原告并未向被告转账50000元。借款后,因被告王晋敖未归还借款,遂涉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晋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小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晋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章兴代理审判员 周张润人民陪审员 罗方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