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代表人吴满刚,任行长。被告李XX,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地址查无此人。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