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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凤玉与许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从明,刘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从明,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玉,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许从明因与被上诉人刘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宣判后,许从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从明在收到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二审诉讼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许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