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凤玉与许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从明,刘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从明,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玉,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许从明因与被上诉人刘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宣判后,许从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从明在收到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二审诉讼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许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