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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6868号原告:陆某。被告:黄某。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中旬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在之后的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用原告的钱去偿还信用卡,还到处借款。后被告离家。2015年8月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慈溪市金东小区140幢206室房产一处。被告黄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金东小区140幢206室有被告父亲黄忠潮和被告姐姐黄明儿的产权份额,不应在本案中分割。另,被告向原告母亲所借的18万元借款,属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失和。2015年9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希望为原、被告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但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示出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可以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关于金东小区140幢206室及债务问题另行处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陆某自愿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