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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马位禄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位禄,王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位禄,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瑕敏,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马位禄与被执行人王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调解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万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王瑕敏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