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红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红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754号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成伟,系公司员工。被告:江西红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城新昌镇永和西大道2号1栋468号。法定代表人:张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红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96元,减半收取4748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