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远康、杨慧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梁远康,杨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梁远康,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慧莲,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远康、杨慧莲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梁远康、杨慧莲的银行存款89910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9910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