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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刘志与唐树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刘志,唐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刘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唐树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刘志与被执行人唐树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4083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0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