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祖根与湘潭林弘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福农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根,湘潭林弘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福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729号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湘潭林弘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604室。诉讼代表人:袁胜。被告:湖南湘福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27号创新创业园A3栋3楼。诉讼代表人:李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根与被告湘潭林弘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福农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祖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祖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