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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小亲与鲍冬霞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亲,鲍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65号申请人李小亲,女,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鲍冬霞,女,汉族,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小亲与被执行人鲍冬霞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武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