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立冬与被执行人孙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冬,孙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湘09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范立冬,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新辉,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范立冬与被执行人孙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新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孙新辉向范立冬支付经济损失11682.41元,并承担受理费66元,执行费7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