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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栾泽强、王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栾泽强,王晓燕,遵化市天祥矿业有限公司,于志申,遵化市新大屯顺利精选厂,王建全,遵化市堡子店朝阳混料加工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118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负责人:赵岳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泽强,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被告:王晓燕,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天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遵化市新店子镇,组织机构代码:67031070-2。法定代表人:栾泽强。被告:于志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遵化市新大屯顺利精选厂,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新大屯村,组织机构代码:L2365598-5。负责人:于志申。被告:王建全,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堡子店朝阳混料加工厂,住所地:遵化市兴旺寨乡南马相营村,组织机构代码:L2696750-3。负责人:王建全。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栾泽强、王晓燕、遵化市天祥矿业有限公司、于志申、遵化市新大屯顺利精选厂、王建全、遵化市堡子店朝阳混料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称:2013年,被告栾泽强、于志申、王建全(上述三被告为合同“甲方”),遵化市天祥矿业有限公司、遵化市新大屯顺利精选厂、遵化市堡子店朝阳混料加工厂(上述三被告为合同“丙方”)与原告(原告为合同“乙方”)签署了《联保体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予合同联保体所有授信提用人的整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900万元,其中被告栾泽强300万元、于志申300万元、王建全300万元。2014年6月5日,被告栾泽强就该笔贷款依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向原告提出《借款支用申请书》,申请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5日,共同还款人为被告栾泽强、遵化市天祥矿业有限公司。当日,原告向被告栾泽强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200万元。2015年6月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栾泽强未能如期还款。被告于志申、王建全、遵化市新大屯顺利精选厂、遵化市天祥矿业有限公司、遵化市堡子店朝阳混料加工厂依据《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对被告栾泽强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被告王晓燕与被告栾泽强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晓燕知晓该笔贷款,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王晓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栾泽强、王晓燕、遵化市天祥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72059.46元,违约金167205.94元、支付违约罚息165520.35元,合计人民币2003685.75元,直至本息还清;被告于志申、遵化市新大屯顺利精选厂、王建全、遵化市堡子店朝阳混料加工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部分被告地址不能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于原告不能提供部分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29元,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峰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