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邱开所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开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164号罪犯邱开所,男,1993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开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8746号裁定书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邱开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开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开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开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