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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美君与卜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君,卜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民初879号原告:王美君,男,1956年9月3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卜云彪,男,1966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原告王美君诉被告卜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学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云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美君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承诺一个月还款,一个月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卜云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卜云彪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借据一份,证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被告卜云彪未到庭,无质证意见,无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王美君要求被告卜云彪给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是否合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王美君要求被告卜云彪给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合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有义务偿还该借款,被告到期没有偿还借款,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云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卜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