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付金华与唐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华,唐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付金华,女,生于1966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唐保坤,男,生于1965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与被执行人唐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与被执行人唐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4执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生审判员 XXX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