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苏莲与张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苏莲,张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0352号原告:胡苏莲。被告:张红强。原告胡苏莲与被告张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红强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3日,被告张红强向原告胡苏莲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2016年2月28日,被告就上述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3月6日前归还。借款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红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苏莲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红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