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威与被告吴建民、吴惠容、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威,吴建民,吴惠容,张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959号原告:张金威,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建民,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被告:吴惠容,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被告:张小华,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张金威与被告吴建民、吴惠容、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金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张金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威撤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张金威负担。审判员 陈新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益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