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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威与被告吴建民、吴惠容、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威,吴建民,吴惠容,张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959号原告:张金威,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建民,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被告:吴惠容,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被告:张小华,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张金威与被告吴建民、吴惠容、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金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张金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威撤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张金威负担。审判员  陈新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益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