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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关现庆犯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现庆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71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现庆,于河南省唐河县,农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胜华,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现庆犯绑架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现庆及其辩护人张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关现庆驾驶浙A×××××面包车至义乌市佛堂镇天吉路,看到被害人毛某乙独自一人在行走,遂欲绑架被害人毛某乙并向其家人索要钱财,后被告人关现庆开车尾随被害人毛某乙至义乌市佛堂镇芳山村路口,被告人关现庆下车强行将被害人毛某乙拖入车内并开车离开现场,为防止被害人毛某乙途中逃走,被告人关现庆用绳子对毛某乙进行捆绑。后先后打电话给被害人毛某乙父母及其男友焦某索要赎金人民币2万元,在收到2万元赎金后,被告人关现庆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将人民币5000元赃款转移给其妻子谭某,其余赎金在安徽省广德县通过ATM取款机取出,被告人关现庆察觉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尾随后,拿走被害人毛某乙的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逃离现场,被害人毛某乙在安徽省广德县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解救。同年4月23日晚23日21时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江苏省溧阳市汉庭宾馆将被告人关现庆抓获,扣押赃款人民币14740元及步步高手机一台,从谭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4912.9元,现上述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毛某乙。指控认为,被告人关现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关现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张胜华提出,被告人关现庆系初犯、偶犯,未对被害人实施胁迫或暴力手段,从绑架手段看,采用了绑手的实际控制手段。从结果看,未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且案发后,绑架所得的2万元已经基本返还被害人。从被告人关现庆犯罪动机看,主要是由于夫妻双方的感情及家庭的压力造成的。被告人关现庆绑架目的是勒索财物,事后有叫出租车送被害人回家,中途也曾产生悔意,从绑架的整个过程看,可以认定被告人关现庆绑架手段轻微,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关现庆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关现庆驾驶浙A×××××面包车至义乌市佛堂镇天吉路,见被害人毛某乙独自行走,欲将其绑架后向其家人索要钱财,被告人关现庆遂开车尾随被害人毛某乙,至义乌市佛堂镇芳山村路口时,下车强行将被害人毛某乙拖入车内并开车离开现场往杭州方向行驶。为防止被害人毛某乙途中逃走,被告人关现庆用绳子将被害人毛某乙双手进行捆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毛某乙的母亲索要赎金人民币20000元。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关现庆又打电话给被害人毛某乙的男友焦某索要赎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关现庆在收到20000元赎金后,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将人民币5000元转移给其妻子谭某。被告人关现庆至安徽省广德县中学附近停车,将被害人毛某乙双手解开。当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关现庆下车拿走被害人毛某乙的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在安徽省广德县通过ATM取款机将15000元赎金取出后,乘坐出租车逃离。被害人毛某乙在安徽省广德县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解救。当晚23日21时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江苏省溧阳市汉庭宾馆将被告人关现庆抓获,扣押赃款人民币14740元及步步高手机一台,另从谭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4912.9元,现上述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毛某乙。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毛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4月22日晚10时许,其下班回家途中路过佛堂镇朝阳里小区芳山村路口时,被人(经辨认为关现庆)从后面卡住脖子往后拖,拉到一辆停着的面包车上,掐其脖子,并将其手机抢走,要其跟母亲要钱,然后又从车上拿出一条彩色的麻绳,将其双手绑住,开车离开。在路过一写有杭州萧山的路牌后,关现庆要其给父母打电话拿二万元钱,通话后关现庆就抢过手机将电话挂断。后关现庆用其手机将其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号码发到其父亲毛某甲的手机上。次日早上8时许,关现庆在向其母亲告知不要二万元赎金后,又打其男朋友焦某电话称,二小时内打二万元钱过来,并将其的邮政卡号发过去。二小时后,关现庆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收到5000元后,就打电话给焦某责问怎么只打5000元,说再给一小时时间,拿不到2万元别想见到其。后其提出让焦某找其父母借钱后,让其父母打1.5万元到其银行卡上。在手机短信提醒其银行卡上收到15000元后,关现庆用其手机发了5000元红包。过了安徽界路牌,关现庆将车停在路边,问其是送到火车站坐火车回家还是让父母来接,在其称让父母来接后,关现庆给其母亲打了电话,就带上其的手机和邮政卡去取钱,并把其手上的绳子给解开后就下车离开。后有一辆出租车司机拿出手机让其接电话,关现庆在电话里说已被人盯上,让其跟司机走,会让其回家,其准备上出租车时,被警察所救的事实。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2日晚9时57分许,其与毛某乙联系后,得知毛某乙快到家,后手机无法联系并关机。11时30分左右,其女儿毛某乙的男朋友焦某找到店里,称毛某乙可能被绑架,其与丈夫等人就到派出所报案。途中,其丈夫手机上收到从毛某乙的手机号码所发的一个银行卡号。当晚0时3分许,其女儿打其电话,要求汇款二万元。0时6分许再次打来电话称,赶紧汇款,钱收到就可回家,后其女儿手机号码一直关机。4月23日早上5时23分许,其又接到女儿电话称,没事了,晚上可以回去了。6时1分许,其接到女儿电话,一个男的在电话中称:没事,你放心,你女儿晚上就回去,二万元钱不要了,我糊涂做错事了。那男的还在电话里问其有什么话跟女儿说,其回答过去接女儿,那男的说,你放心,没碰你女儿。7时多,其女儿男朋友接到毛某乙的电话,要求在早上9时前准备二万元。当日9时许,其女儿男朋友往女儿的银行卡内汇款5000元。10时左右,其女儿打来电话称还需汇款15000元,收到钱会马上放人。11时许,那男的又打来电话,要其将凑好的9000元先汇过去,后其汇款9300元。后该男子又多次来电催讨,下午3时多,其汇款5700元的事实。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2日晚10时10分许,其与女朋友毛某乙通电话过程中,听到电话中有人向毛某乙要钱的声音,然后电话被挂断,其感觉毛某乙可能遇到抢劫,就找到毛某乙家人到佛堂派出所报案。4月23日早上7时左右,其接到毛某乙电话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毛某乙在他们手上,想要二万元钱,9时以前汇到,晚上就能见到毛某乙。9时许,其按对方要求往毛某乙的帐号内汇款5000元,后毛某乙父母也往该帐号内汇款15000元的事实。证人毛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2日晚11时30分左右,其从女儿毛某乙的男朋友焦某处得知毛某乙可能被绑架后,就到佛堂派出所报案。途中其发现11时28分许从毛某乙的手机号码上发了一个其女儿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帐号到其手机上。当晚12时6分许,其女儿打其妻子的电话要求汇款二万元,后再次打来电话称,赶紧汇款,钱收到就可回家,后失去联系。4月23日早上7、8时许,又接到女儿电话。其在4月23日的9时许,往女儿的卡内汇款5000元,在当日下午1时40分许汇款9300元,在当日下午3时许汇款5700元的事实。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关现庆妻子。丈夫关现庆近期一直未能找到工作。2016年4月23日晚9时左右,关现庆打其电话称在外面买了一辆二手车,绑架了一女孩子,向她的家人要了二万元,已通过微信打了5000元给其。后其收到红包4912.9元人民币,现已将赃款交给公安的事实。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安徽省广德县的出租车司机。2016年4月23日下午6时许,其在广德县潘师傅酒家前接到一年轻乘客(经辨认为关现庆),关现庆要求其到广德中学门口附近的一辆面包车上接一女子,后其被公安人员抓住的事实。证人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安徽省广德县的出租车司机。2016年6时23许,其接到关现庆(经辨认)的电话,后将关现庆从广德送到溧阳高铁站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绑架现场和有关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的事实。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关现庆依法进行检查的事实。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关现庆处扣押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只及人民币14740元和卡号为62×××21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2、从谭某处扣押人民币4912.9元。3、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扣押的物品返还给被害人毛某乙的事实。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安徽省广德县解救被害人现场扣押牌号为浙A×××××面包车一辆及车内有彩色绳子一条的事实。银行往来明细,证明被害人亲属按被告人关现庆要求汇款二万元至卡号为62×××2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内的事实。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关现庆通过微信红包转移赃款人民币5000元进行取证、拍照固定的事实。通讯记录,证明被告人关现庆与被害人亲属间通话的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关现庆辨认作案地点的事实。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物品中有关现庆所留斑迹的事实。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毛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依据不足的事实。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毛某乙的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事实。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在江苏省溧阳市汉庭宾馆8417房间将被告人关现庆抓获的情况。被告人关现庆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4月22日晚10时左右,其在佛堂镇天祥路见到一女孩单独走在前面,就想找该女孩弄点钱,开车跟踪到佛堂镇芳山村路口时,其将女孩直接推上车,然后关上车门往义亭方向开,后就用绳子将女孩的手绑了起来,并用女孩的手机向女孩的父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次日早上6时30分许,其得知女孩有男朋友后,即改变主意,打电话给女孩的男朋友,让他在二小时内汇款二万元。后其收到20000元汇款,到安徽广德县后,将女孩身上的绳子解开,下车分多次将15000元取出,因后面有汽车跟踪,就叫了一辆出租汽车想把女孩送回去,其通过出租车司机的电话与女孩通话后,得知女孩已上了另一辆车,有二个男的看着,其感觉事情不对,就打的到了江苏溧阳,后在4月23日晚在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身份证明,证明有关当事人身份属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现庆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关现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胜华提出被告人关现庆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款已基本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关现庆应认定为绑架情节较轻,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现庆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樟仁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