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蒋永春与金爱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春,金爱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809号原告:蒋永春。被告:金爱祖。原告蒋永春与被告金爱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永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爱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金爱祖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11月10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30000元,共计135000元。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爱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永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不超过4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金爱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