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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耀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李耀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谢伟。被执行人李耀雨。申请执行人谢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耀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3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7月25日我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将应赔偿被执行人李耀雨的款项付至申请执行人谢伟账户。申请执行人谢伟主张用部分款项抵消该执行标的(含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李湘沅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黎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