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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351号原告:鹿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