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351号原告:鹿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