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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杨爱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平,杨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平。被执行人:杨爱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一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爱武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