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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叶盛盛、盛昌军与国基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张静、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盛盛,盛昌军,国基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张静,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45号申请人:叶盛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盛昌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张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人叶盛盛、盛昌军与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张静、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盛盛、盛昌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张静、张洋的12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盛昌军以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皖BQ33**,车辆品牌:梅赛德斯-奔驰)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盛盛、盛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张静、张洋120万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