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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4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文君与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45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君,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587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叶杜兴,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明。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文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文君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3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文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800元。因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文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7000元,执行费为1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4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