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寒、王桂珍、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寒,王桂珍,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551号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梅,女,汉族,1994年1月出生,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赵寒,女,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桂珍,女,汉族,1963年6月出生,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寒、王桂珍、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3916元,由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