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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寒、王桂珍、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寒,王桂珍,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551号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梅,女,汉族,1994年1月出生,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赵寒,女,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桂珍,女,汉族,1963年6月出生,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寒、王桂珍、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3916元,由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