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丰在学与贺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在学,贺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丰在学,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贺文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房租11400元并腾退房屋,本院在执行阶段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贺文明腾退房屋,双方达成房租偿还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起每月月底向申请人偿还1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82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