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汪海洪与谭文群,郑全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洪,谭文群,郑全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136号原告汪海洪,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文群,男,生于1966年10月17日,苗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全林,男,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汪海洪与被告谭文群、郑全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文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兴华、谭奇开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汪海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洪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汪海洪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来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