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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青,沈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683号原告:刘泽青,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被告:沈波,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青诉被告沈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青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沈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泽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青撤回对被告沈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泽青负担。代理审���员董大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