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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开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7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开玉。王开玉因诉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东进社区居委会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苏09行初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5月3日,王开玉以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东进社区居委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新都街道办事处东进村强行推掉王开玉宅基1.6亩田,请求被告赔偿820300元,赔偿房屋90平米、70平米各一套。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没有中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权,不影响起诉期限的计算。王开玉提起的行政诉讼,所诉的是强拆行为,该行为发生于2010年,现王开玉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王开玉的起诉不予立案。王开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盐城市规划局盐规南处字2008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正规房屋补偿。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其所诉事项有证据证明,且其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件。本院经审查查明,王开玉起诉材料中,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内容为王开玉向城南新区东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报告载明:2010年7月因南环路征用强拆老宅基底下大棚,赔偿6万元但未领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王开玉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语句不通,文意不明,请求内容不具体明确,将盐城市人民政府及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东进社区居委会列为被告,未分别说明起诉理由,诉状称因宅基1.6亩田被强推,大棚被拆,要求赔偿现金和90平米、70平米各一套。上诉状又称要求撤销盐城市规划局盐规南处字2008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赔偿。因其所诉事项不明,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开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