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23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峯村政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