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聂铄芦与任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铄芦,任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561号原告:聂铄芦,居民。被告:任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铄芦诉被告任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铄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铄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铄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聂铄芦负担。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