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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聂铄芦与任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铄芦,任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561号原告:聂铄芦,居民。被告:任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铄芦诉被告任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铄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铄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铄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聂铄芦负担。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