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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154号原告:杨某,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申某,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