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诸城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初中院内。法定代表人傅培元,公司董事。被执行人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芦河大道3555号。法定代表人单亦辉,单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华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