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金秀芳、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金秀芳,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619号之一原告王晓峰,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金秀芳,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被告白光,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晓峰诉被告金秀芳、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白光在住房公积金莫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白光(身份证号XX)在住房公积金莫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艳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