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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莫兆芬与覃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兆芬,覃梦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民初2570号原告:莫兆芬,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应机,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梦学,男,1989年5月17日生,壮族,住柳江县。原告莫兆芬与被告覃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应机、被告覃梦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兆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林木款1922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3日,被告因购买原告的林木尚欠19220元,并承诺一个月付清,但至今未付。被告覃梦学答辩,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欠原告林木款19220元欠条是事实,但已于2015年10月至12月分两次付给原告4000元,尚欠原告林木款是1522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认可被告出具本案欠条后支付了林木款共计4000元,被告尚欠货款1522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林木,却未按欠条上的承诺及时付清货款,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付清款项的民事责任。减除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后,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林木款15220元。原告请求超过部份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梦学支付尚欠林木款15220元给原告莫兆芬。本案受理费2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莫兆芬承担29元,被告覃梦学负担112元并连同本案债务支付给原告莫兆芬。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柳江县人民法院在开户行柳江县合作银行营业部开设的25×××79帐号中。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的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炳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