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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李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1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白某,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某某,女,出年月日生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白某妻子。被告石某某,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二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李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