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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家益与王保流、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209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家益,王保流,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财保209号申请人一:许家益,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二:王保流,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建城、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增城区(市柑桔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08201481T。法定代表人:朱鸿韬。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许家益、王保流与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6)穗仲案字第7888号],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0387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将上述申请移交我院,本院依法予以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中的账号39×××82内的人民币存款1103875元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坏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若保全标的物在增城地区外的,则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巧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