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389号原告杨某。被告卢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