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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389号原告杨某。被告卢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