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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寿则伊诉梁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则伊,梁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62号申请人寿则伊,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梁康,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寿则伊与梁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梁康向申请人寿则伊清偿借款20025元并支付原告因索要借款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5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325元,执行费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康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6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