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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978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蒲白南桥矿务局,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皇甫红斌,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人民路锦尚名都公寓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