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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燕诉马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燕,马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28号原告:苏燕,住伊宁县墩麻扎镇。被告:马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燕诉被告马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苏燕承担。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