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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玻美(天津)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平,玻美(天津)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异23号案外人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北围堤路炼油厂西侧。法定代表人MARCELOFIORANELL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锐,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爱平。委托代理人管健,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玻美(天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北。法定代表人JOELKIRBYBOYD,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志媛,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平与被执行人玻美(天津)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化空气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液化空气公司称,2016年5月10��,贵院作出(2016)津0113执字4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ZCF-5000/8型低温液体贮槽一台,但该贮槽非被执行人所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2009年7月23日签订了《工业气体供气合同》,案外人将涉案的贮槽设备采用租赁的方式,租赁给被执行人,而案外人系该贮槽的所有权人。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ZCF-5000/8型低温液体贮槽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张爱平称,不同意案外人液化空气公司的意见,法院查封的贮槽存于被执行人处,应归被执行人所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被执行人玻美公司称,法院查封的贮槽非我公司所有,系租赁案外人液化空气公司的财产,为满足我方的供气需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玻美(天津)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张��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350元;2、玻美(天津)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张爱平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采暖期间的冬季采暖补贴335元等。再查,因玻美(天津)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爱平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案号(2016)津0113执426号。5月10日,本院作出(2016)津0113执4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ZCF-5000/8型低温液体贮槽一台。以上事实,由听证笔录、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争议的查封物,应按照实际占有情况结合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案外人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不足以充分证实其系查封物的权利人,故本院对案外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来源: